摘要:今天我们继续说一下双迪小牛复春壹号的情况。这几天小诺和复春壹号的推广者语音沟通了解到一些情...
今天我们继续说一下双迪小牛复春壹号的情况。
这几天小诺和复春壹号的推广者语音沟通了解到一些情况。(下面是全程录音: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V7tjnnFYEIXDOMDBd10ZmA)
茵诺.复春壹号是一个叫房总的人做的产品盘,为了寻求规避法律风险的可能性才与“大连双迪”合作。推广者还告诉我小诺,如果我手里有项目或者产品也可以找双迪谈合作。而当小诺追问这种合作具体是什么关系时,对方又开始支支吾吾有意遮掩了。当小诺直接说双方是否为挂靠关系,对方只承认为合作关系。其实在《直销管理条例》中已经提到了委托销售或者合作销售都是属于挂靠关系,这都是违法违规行为。

如果小诺手里有产品一样可以找双迪挂靠,这些内部情况小诺还是知道的,一般直销公司会抽销售提成7%-10%之间。还会给中间介绍人返点1%。这都是直销圈不成文的规定了。

下面是小诺总结直销公司和三方公司合作销售的合法情况,以及违法情况。即便是合法的合作案例,也不符合茵诺.复春壹号和大连双迪的情况。茵诺明显已经参与到销售行为当中了,并且使用的也是直销模式,甚至涉传的模式。
直销公司与第三方公司合作销售,核心是“合作经销/委托销售” 行为,其合法性需根据合作模式、双方资质及实际操作细节判定,主要分为合法合规、违规经营、涉嫌违法三类情形,具体如下:
一、合法合规的合作行为(主流情形)
若双方合作未触碰直销监管红线,属于合法的商事合作,本质是直销公司借助第三方的渠道、资源拓展非直销模式的销售,常见形式包括:
委托第三方作为经销商/代理商:直销公司提供产品,第三方以自身名义(不得冒用直销公司名义),通过实体店、传统分销等非直销方式销售,第三方需具备合法营业执照,双方签订正规合作协议,明确权责,且第三方不得从事直销活动(如招募直销员、无店铺推销)。
第三方提供辅助销售服务:第三方仅承担物流配送、渠道运营、客户服务等辅助职能,不直接参与产品推销,销售行为仍由直销公司或其合法直销员完成,且直销公司需对第三方的辅助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。
合作开展非直销类销售:直销公司超出备案的直销产品范围、直销区域的产品,通过第三方以传统方式销售,不受《直销管理条例》对直销产品、区域的限制,但需遵守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《广告法》等相关规定。
二、违规经营行为(常见红线)
若合作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,属于违规经营,主要包括:
第三方冒用直销公司名义销售:第三方在宣传、推销中谎称自己是直销公司本身,或擅自使用直销公司的资质、品牌进行误导性宣传,混淆自身与直销公司的主体身份,违反直销监管要求。
直销公司放任第三方违规:直销公司未对合作的第三方进行有效约束,导致第三方出现夸大产品功效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,直销公司需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。
变相扩大直销范围:直销公司通过第三方,在未获批的直销区域开展直销活动,或销售未备案的直销产品,属于违规拓展直销业务。
三、涉嫌违法的行为(严重红线)
若合作模式符合传销特征,或违反行政许可相关规定,属于涉嫌违法,主要包括:
第三方借合作名义从事传销:第三方挂靠直销公司,借助直销牌照的影响力,以“拉人头”“交入门费”“多层次计酬”为核心,而非以销售产品为目的开展活动,属于涉嫌传销,若直销公司提供支持、纵容该行为,将被认定为传销共同违法主体。
变相转让直销许可:直销公司通过与第三方合作,将自身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变相出租、出借或转让给第三方,允许第三方以直销公司名义开展直销活动,违反《直销管理条例》《行政许可法》,属于违法行为。
非直销类第三方从事直销活动:第三方未取得直销经营许可,通过与直销公司合作,擅自招募直销员、开展无店铺直销推销,属于未经批准从事直销,是违法经营行为。
核心判定要点
资质合规:直销公司需具备《直销经营许可证》,第三方需具备合法经营资质,不得无照经营;
模式合规:合作不得涉及“拉人头”“入门费”“多层次计酬”,第三方不得从事直销活动,仅可开展传统销售或辅助服务;
主体清晰:双方需明确各自身份,第三方不得冒用直销公司名义,直销公司需对第三方行为履行监管义务;
范围合规:直销公司的直销行为需在获批区域、备案产品范围内,超出范围的合作需采用非直销模式。
总结:今天根据茵诺复春壹号的推广人员的沟通,已经基本了解到茵诺和双迪是合作关系。后续我们还会继续跟踪报道下去,继续深挖其挂靠关系,涉传销售行为,夸大产品功效等违法违规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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